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商丘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商丘市审计局(“商丘市审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进行动态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商丘市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审计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
(4)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省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审计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审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审计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1.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重大决策预公开;专项规划等。
2.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及问责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等。
3.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财政资金;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
4.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
5.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资源配置涉及我单位的内容。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信息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阅读次数。
(四)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商丘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sjj.shangqiu.gov.cn/)、微信公众号(商丘市审计局:sqshenjiju)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审计局还提供线下公开查阅场所(地址:商丘市南京路138号,电话:0370-3271000)。
(五)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提供信息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商丘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商丘市审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发送至商丘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信箱sqsj1099@126.com。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的,应当以电话形式确认邮件发送成功,电话确认当天视为正式受理生效日期。
2.邮寄申请。申请人可采取邮寄方式发至商丘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商丘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商丘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商丘市审计局办公室。地址:商丘市南京东路138号。邮政编码:476000。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370--3271000,传真号码:0370--3271018,电子邮箱:sqsj1099@126.com(同时为互联网联系方式)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丘市各级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投诉、举报。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370-3288305。
附件:1.商丘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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