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18-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审〔2018〕28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商丘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审计局文件
商审〔2018〕28号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商丘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局属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审计移送处理和整改工作,市局制定《商丘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商丘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移送处理事项、整改工作作出详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
(此页无正文)
2018年5月29日
商丘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完善程序,落实责任,防范风险,提高审计移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的原则。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事项。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必须坚持合法性、谨慎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应移尽移、协调充分原则,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一般要求能够做到定性、定损、定责、定人。
第三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类别。
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其它依法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其它情节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
(三)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纠正、处理处罚
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条件和标准。
(一)审计移送事项一般应具备明确的移送主体、明确定性依据,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适当充分、有违法事实和资金金额、违法事实造成后果、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应条件。
(二)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犯罪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及身份;
2.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3.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相关证据;
4.涉嫌触犯刑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
(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主体、责任人及身份;
2.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后果,以及相关证据;
4.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规定的具体条文。
(四)移送中相关特殊情形的处理。
1.移送事项的主要事实已经查实,因审计手段所限存在个别
暂时难以彻底查清的次要事实的,可以办理移送,但要在移送时予以注明。
2.对发现案件线索明显或重大违法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不宜由审计机关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从而在“定性、定损、定责、定人”个别标准上不够明确,但接受移送对象认为已经基本符合移送条件、同意接受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
3.有关单位尚未明确同意接受审计移送的,在沟通协调工作未完成前,暂不做移送处理。
4.对情况复杂、不够移送标准的线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以口头或以书面进行会商移送,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待接受移送单位根据移送线索进一步查证后、立案前再正式办理移送。
第五条 审计移送对象。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区分性质,选择不同的接受移送对象。
(一)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
1.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向被移送人所在单位的同级监察机关移送;
2.对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因职务行为犯罪的,或者按照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一般应向行为发生地公
安机关移送;
3.对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涉嫌主要犯罪线索的管辖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4.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案件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也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1.根据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不同,应向涉及的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向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3.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问题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向被移送人所在地党委政府(除了上级党委管理的人员以外)移送;
4.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可以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一般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比较敏感的事项,不宜写入审计报告的,可以单独
进行移送。
(三)审计机关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归属或问题的性质,明确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移送。同级部门的被审计单位本身是主管机关的,根据涉及单位归属,向本级党委或政府移送。
第六条 审计移送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移送事项承办业务部门、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是审计查办案件线索、获取审计证据、提出移送建议的责任主体。审计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在业务指导、文书审核、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事项,可以向业务部门提出移送意见。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审计证据,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证据后,认为属于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且证据适当充分的,要及时向所在业务
部门汇报。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复核审查审计证据、及时向审计机关领导报告、办理有关文书代拟、与接受移送方沟通协调、送达移送文书、跟踪处理结果等事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
1.对审计组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属于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在做好与接受移送方沟通协调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起草审计移送书代拟稿,书面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法规部门审理。
2.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后的审计移送书报送总审计师、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3.审计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送达接受移送部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4.及时跟踪落实移送事项处理查办阶段性进展情况,并获取有关部门立案、判决、处理处分决定等书面材料,及时归档。
(三)法规部门。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资料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1.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定性与法规依据是否准确、提出宜追责和处理的意见是否恰当;
2.涉嫌移送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
3.涉嫌事项是否符合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条件;
4.拟移送处理的机关是否恰当;
5.审计移送书格式是否规范;
6.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四)审计机关领导。负责审核、签发移送处理书,指导、管理和督办移送事项。
第七条 不得或暂缓办理审计移送处理的情形。
(一)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取证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移送需要追究责任而缺少责任主体的。
(二)缺乏相应法律规定或党纪政纪规定的事项,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不足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不需追究人员责任的;
(五)已通过审计要情反映尚未获得批示意见的;
(六)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不得办理审计移送。
第八条 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案件线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移送事项和移送查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商丘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达到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商丘市审计局属各科室(中心)、各县(区)局定期汇总并报告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公开,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公开途径:政府公报;《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第八条 商丘市审计局办公室、审理机构、监察室、经责科、计算机审计中心对涉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积极协作,各负其职。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审计项目档案工作,办理审计整改督查结果通报、公开,以及成果的综合利用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结果文书的质量控制,督促业务科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提供整改督查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三)经责局主要负责审计整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计算机审计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为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各业务科负责本科主办和组织审计项目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审计项目整改落实的汇总情况。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科长对本科所有项目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负总责。
第十条 审计整改期限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未明确的按60天计算。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的整改期限设定为2个月。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近三年是否存在谎报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复查结果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二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业务科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体现审计整改效率。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并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应按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书面反馈执行和整改情况,对未能按时落实整改事项的要说明原因,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各业务科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其他关于整改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期限后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对审计项目结果及整改情况形成全过程跟踪检查,对应整改、整改到位、整改未到位、未整改等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推进审计整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销号”制度,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
第十六条 注重整改督查情况分析研究。对整改督查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整改。对整改督查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应提请业务科和审理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提高审计机关自身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需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问题,可出具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函,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促整改,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商丘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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