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15-10-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审〔2015〕29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商丘市审计局文件
商审〔2015〕29号 签发人:姚文生
商丘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局属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提高经费开支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挪用。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局属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局办公室负责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和上报;负责上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拨入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支出运作程序
本单位的所有支出必须经过六道程序:需经手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共同审核—主管领导签字—纪检组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每月5号前办公室将上月财务开支汇总表报局长。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共同审核票据的时间为每月的双周五。
第五条 支出的审核
1、报销人要依法取得符合规定或合理的原始单据,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原始单据要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报销金额、经办人、财务主管、主管领导签字;(2)金额核算正确、大小写相符;(3)购买实物,发票应附购货清单;(4)汽车或设备修理应附用料清单;(5)一般情况须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往来结算收据必须加盖有关单位财务专用章。
2、会计人员要认真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可以拒绝受理;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
3、因公务确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零星开支,由财务人员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可先以备用金(借条)的方式预支,报销后及时清算抽取借条
超千元的大额办公用品购置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不能组织政府采购的,由监察室派人与办公室共同采购,不准私自购置;办公用品零购以满足基本办公要求为标准,严禁追究奢华、品牌等浪费行为。
第六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等公务支出事项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和支出范围。办理事项结束后,承办科室持由局长签批的因公出差审批表、 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及时报局财务室,报账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并坚持申办分离制度。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单位的接待函后,承办科室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填写“公务支出事项报批单”,报请局长批准后方可接待,否则,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市纪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九条 公务支出要坚持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账制度,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因公出差应首选刷卡进行消费。
第十条 5000元以上重大项目(不含日常水、电等固定开支)的开支由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统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谁花钱、谁报账”的原则,不准代报、捎报、替报。凡经手人,从领导到一般职工均应在经办人栏目中签字。
第十二条 严禁不参与办事、不经手用钱人员在经办人栏目签字,对于假支出、真报账,用钱少,报账多人员,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丘市审计局
2015年6月2日
商丘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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