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审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16-04-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审文〔2016〕7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审计局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商 丘 市 审 计 局 文 件
商审文〔2016〕7号
商丘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商丘市审计局关于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局属各科室(中心):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全市审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审计局
2016年3月25日
商丘市审计局关于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市审计局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情况,做好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指导,现参照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报告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方法
(一)重要审计工作情况。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区)审计机关3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件)报市审计局备案。
2.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工作报告及整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在以正式文件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报送市审计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审计局。
3.审计调查报告。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上报市审计局。
4.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县(区)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如涉案问题金额50万元以上、县(区)审计局查出涉案人员副科级以上或涉案事项性质恶劣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案件线索,在审计机关办理移送和收到处理结果3日内分别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直接向相关市局领导汇报。
5.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被提请政府裁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收到相关立案文书和处理结果之日起3日内分别报送市审计局。
6.重要审计情况反映。县(区)审计机关在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同时,上报市审计局。
7.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认为需要上报的重要情况,及时行文报送市审计局。
(二)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
8.危及审计机关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处置情况。
9.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
10.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和重大负面新闻及其处置情况。
11.审计机关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工出现违法违纪案件,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要即时报告市审计局。
12.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变动情况;各级审计机关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变动,编制使用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等分别由县(区)审计机关汇总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上报市审计局。
13.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变化应在3日内报送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国考察学习情况,在收到相关部门任务批件后将考察学习的内容、时间和行程安排报告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住院超过一个月、病情重大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个月的,以及死亡情况立即报告市审计局。
14.获得县(区)或市级及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应在收到正式文件后3日内报告市审计局。
以上第8、9、10、11项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审计局办公室。其余事项,没有特别要求的均按公文上报程序,以电子件形式报送市审计局相关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内网邮箱。
二、报告办理要求
(一)报送的报告或简报信息等,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时,可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立即向市局领导或市局领导指定的人员口头报告,市局领导认为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在限期内补报。
(二)报送市局办公室的情况,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市局领导或市局办公室报告。
三、报告情况处理
(一)报送市审计局办公室的情况,办公室应及时分送给相关市局领导和职能部门审阅、办理。
(二)市审计局相关部门应对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典型,进行归纳、总结,在一定范围进行推广;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纠正,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三)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隐满不报、迟报现象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将重大事项上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外,凡市审计局及有关科室(中心)已有的关于报送行政公文、业务文书、统计报表及简报信息的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商丘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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